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