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