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四)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

(五)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城市快速路沿线;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城市绿地、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销售场所,输气(油)设施,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广播线下方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