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八燃放烟花爆竹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