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