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引导村民、居民、业主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