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