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