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