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