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婚庆、生日、庆典等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提供服务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