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安全要求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成年人陪同。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