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有效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馆,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