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有效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