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有条件的镇(街道)设立档案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