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