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规划,把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