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规划,把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