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拒绝提供利用档案有异议的,有权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申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