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凭相关证件,在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