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五条有效利用重要、珍贵档案时,档案馆(室)应当以电子文件、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