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售或者赠送档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