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交换、出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售或者赠送档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