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妥善保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医疗等涉及公民权益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