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档案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工作进度、验收评审同步进行。科研成果鉴定、产品试制定型以及设备仪器开箱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鉴定,应当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同步验收档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