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属本单位所有,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对国家、社会和民生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目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