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八条有效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不设船长的船舶,由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