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油船和航行于太湖的运输船舶应当配备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船舶在航行时,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