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通航保障和救助第三十三条有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和区域内完成。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进行捕捞和擅自打捞作业。水面保洁不得影响通航安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