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上搜救中心,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水上搜救体系,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水上搜救能力。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