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