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进人才奖励补贴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跟奖、跟补等方式,在引进人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企业引进的全职工程技术关键人才、重点领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市、县(市、区)重点人才计划。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