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等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