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保障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和其他补充保险等措施对人才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