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本市申报并入选两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