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发展工作。产业类引导基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相关领域人才项目的引进和实施。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