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加强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