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携带创新成果和项目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称、社会保险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