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