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应当注重实绩。对应用型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畅通海外人才(含外籍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企业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地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