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