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器、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