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引进和培养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支持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对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育平台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对提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层次的在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