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引进和培养人才,共享科研设备设施。

经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