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市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