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