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