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商标持有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创建吉林省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