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省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已满一年的,商标持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经商标持有人同意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