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吉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