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