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其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公共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或者完善相关设施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提供便利,保障其消费安全。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发生危险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救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