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营业执照信息、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